昨天(4日),《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送审稿规定,本市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为一级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行为的,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规定,本市森林防火区分为三级,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一级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控制度,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其中规定,野外用火具体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在一、二级森林防火区,组织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未制定森林防火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防火方案执行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毁坏株树1倍到3倍的树木,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